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,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,
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
法。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、建设、经营、管理
等有关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,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
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、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。
第三条 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、优先保障
生活用水、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,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
全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
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采取有效措施,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,所
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。
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、指导和
协调。
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
农村供水的规划、建设、监督与管理,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供
水用水管理机构承担。